“U盾”,即個人網上銀行USBKey客戶證書,是一個帶智慧晶片、形狀類似于閃存(即U盤)的實物硬體,是專門用於網上銀行的安全通行證。網上銀行的客戶需要將“U盾”連接在電腦之上,由銀行網路驗證多重密碼才能實現交易目的。“U盾”可以有效防範諸如假網站、駭客竊取、密碼洩露等諸多潛在風險,這也是目前網上銀行客戶端安全級別最高的一種安全支付工具。
數據顯示,在目前工行20萬使用U盾或者動態密碼的客戶中,沒有一例由犯罪分子侵入網銀系統實施盜竊或破壞的案件,U盾的安全性能可見一斑。但統計數字也顯示,只有不足2%的網上銀行客戶選擇使用U盾。U盾作為新一代的網上交易安全鑰匙,為什麼沒有得到大規模普及,這就要從銀行設立的捆綁條件上找原因了。
在涉及範圍廣泛的網上銀行資金失竊案件發生後,工商銀行針對網上銀行交易做出了一系列調整。其中,將網銀註冊用戶當月的單筆交易限額、日累計支付限額及總支付限額均調整至300元,而擁有U盾的客戶“不受以上交易限額控制,可享受 24 小時大額轉賬匯款等各種服務”。根據地區不同,申請一個U盾需要交納60元到100元不等的工本費,而每個U盾的使用期限是5年。這就形成了一個奇怪的局面,網上銀行的客戶使用自己每年需交納年費的銀行卡進行網上交易,卻需要另付給工商銀行若干費用來換取交易的安全度和自由度,自然就引發了各種爭議,也引發了相應層面的法律思考。
銀行作為提供服務的一方,在持卡客戶辦理銀行卡,雙方達成一致訂立服務合同後,即確立了平等互利的權利義務關係。銀行作為合同的一方,有權利收取額定的銀行卡服務費,同時也要提供相應的服務內容,其中自然包括保障客戶交易安全。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關於格式合同的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工行在發生網銀失竊案件後單方面制定強制性規則,增加關於交易額度限制的附加條款、更將網銀安全配件作為實現交易安全交易自由的條件捆綁銷售給客戶,無視客戶權利,任意擴大己方權利,顯然是有霸王條款,強行推銷的嫌疑了。另一方面,正在制定中的《反壟斷法》草案第五章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和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作為國有四大銀行之一,工商銀行僅網上銀行用戶就達兩千萬之多,如此龐大的客戶群要實現真正的網上銀行交易自由,就不得不購買由工行提供的特定商品———U盾。由此可見,就反壟斷法而言,工行對於U盾的銷售也存在違反法律之嫌。
早在2004年,中國消費者協會就指出金融領域六大霸王條款,其中一條便是“櫃員機記錄不算數,存款數額銀行定”。可見在銀行與消費者相互關係的不平等已經不是新鮮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工行對於網上銀行交易的新規定,顯然也觸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內容,違反了公平合理的要求,單方面做出強制性規定,迫使消費者接受不平等的消費內容,其不合理性顯而易見。
工商銀行對網銀失竊案件作出回應稱,主要是由於客戶賬號、等個人重要資訊保管不善導致的資金損失,銀行本身不存在任何系統漏洞。一方面堅持宣揚自身安全系統的強韌性,另一方面又強力推銷增強交易安全的電子數據證書,這就不免讓人揣測,究竟是意圖維護安全的因素多一些,還是擴大推銷的願望更強烈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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